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額固定比率百分之○‧ ○○六五計收
主 旨:奉 主管機關核定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額固 定比率百分之○‧○○六五計收,並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實施,三年內不予 變更,公告 查照。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三二條第三項規定,並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 (88) 台財證 (三) 第三六七五三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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