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額固定比率百分之○‧ ○○六五計收
主 旨:奉 主管機關八十八年五月六日 (八八) 台財證 (三) 第三六七五三號函 核准「所報 貴公司向各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按買賣成交金 額固定比率百分之○‧○○六五計收,並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實施,三年內 不予變更乙案,准予備查」,其他各項買賣收費標準不變,請 查照。說 明:本公司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證 (八八) 交字第一三一五八號公告補充適 用範圍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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