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財證(一)字第 050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89.07.19)
  • 要  旨:
    補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元月三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 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規定
    

    主    旨:補充本會八十九年元月三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一六號函
              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上市、上櫃公司受捐贈或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票,依財務會計準則第
                  三十號公報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列示於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
                  減項之庫藏股票帳面金額,免依首揭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  另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八九) 台財證 (六) 第六九九五○號
                  函之規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部分,延至會計年
                  度結束日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以後之財務報表始適用。
                  是以,上市、上櫃公司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因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
                  票所認之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仍應依本會八十九年元月三
                  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10047490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