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 款等之適用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八八) 日證管字第 一○八四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中 信銀承字第 8902020020 號、太祥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三月八 日太祥承字第九一一三號及倍利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具文號函辦 理。 二 依據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有關持有大量資產之適用及「大量 」之認定標準乙節:如發行公司同一計畫同時 (該計畫於同次股東會 或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同日向本會送件者) 申報 (請) 以現金增資及發 行公司債 (或發行轉換公司債) 作為資金來源,則該處理準則第八條 第一項第九款「大量」認定標準中之「本次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發 行公司債,募集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者」可以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 (或發行轉換公司債) 合計總募集金額作為計算依據;另如發行公司 資金運用計畫項目不同,有關「大量」之認定標準如符合前述條件者 (同一計畫且同時向本會送件) 亦可合併計算。 三 依據該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 公司之認定,係以第八條第二項之標準實質認定,因此發行公司如名 目上,係轉投資創業投資公司或已設立之證券商,惟實際上符合第八 條第二項之認定標準者,本會仍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報 (請) 案件。 惟屬籌設期間之創業投資公司,因資產及收入來源均為現金及約當現 金而符合標準者,得舉證排除。 四 若發行公司原規劃之增資計畫為購買機器設備,迫於時效於增資案送 件申報 (請) 前,即先行以借款支應購買機器設備所需款項,並計劃 於完成資金募集後隨即償還此借款。為顧及計畫真實性及完整性之表 達及嗣後管理需要,該次增資仍應列為購置機器設備,惟於資金運用 情形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中應附註說明資金運用情形。 五 發行公司帳列含現金、約當現金及短期投資,如屬前各項資金募集計 畫預計一年內要支用之款項 (含自有資金部分) ,得依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款第一目之規定予以扣除。所稱之「預計一年內」係依所檢附之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往後推一年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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