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經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符合上市或上櫃條件之證明 文件,均得申請發行台灣存託憑證
主 旨:所請釋示「國際知名企業」標準乙案,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處理準則」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所訂台灣存託憑證得上市或上櫃條件之相關條文,外國發行人 經取得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出具符合上市或上櫃條件之證明文件,均得 申請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請 查照。說 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復券字第八九○三八六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