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加速證券商申請案件之審理,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證券商各類申請 (報)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證券商申請增加營業項目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照、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及 營業處所之許可、申請換發許可證照案件(如附件),請 貴單位實 質審核,再轉報本會。於審核核(換)發許可證照時,並請就證券商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建置之「證券商核換發證照系統」所輸入之資料, 確實核對。 二、證券商申請合併或營業讓與案件,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請先 行實質審查,並確認申請籌設分支機構許可之書件齊全後,再轉報本 會。 三、證券商申報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場所分租案件,請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會員,應依本會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證 (二)第五二0二三號函及八十二年七月九日台財證(二)第一四四 七二號函規定程序辦理,嗣後無需再經申報取得同意。惟 貴單位於 檢查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設備標準及例行案件查核時,應注意該等 證券商有無依規定辦理相關閒置資產出租等事宜。 四、證券商業務章則之修正案件,由 貴單位負責審核,毋須再行報會。 五、證券商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第十 點申報內部控制制度檢討修正情形,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嗣 後免將該項申報資料轉報本會,僅將審查結果彙總報會即可。 六、說明一、二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請納入 貴單位之內部控制制度及 年度工作計畫內。 七、說明一、二之申請案件,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知各會員,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者,應送由證券 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 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 證券商公會轉送本會。 正 本: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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