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敘明為投資或避險目的
主 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敘明為投資或避險目的。公告事項: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首次與再次) 申請投資國內證券申請書更正如附 件一、附件二。 (法源資訊編:附件一、二請參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文)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暨期貨管理 第 18 卷 4 期 116-11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