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 之資金來源及投資盈虧均歸當地政府所有
主 旨: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所 稱其他投資機構中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除成立之資金來源須為政府 所有外,其投資我國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投資盈虧亦均須歸當地政府所 有,請 查照。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暨本會八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 (84) 台財證 (四) 第 01910 號函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