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將上市有價證券及上櫃股票買賣之最低融券保 證金成數調整為十二成
主 旨:為因應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本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將上市有價 證券及上櫃股票買賣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九成調整為十二成 (百分之 一百二十) ,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辦理。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