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銀行○○分行申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 有價證券業務」之推介計劃中稱,其將與○○證券投資顧問 (股) 公司簽 約,直接將○○投顧之投資人須知提供與要求推介之投資人參考,是否符 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八九) 台中外伍字第○四○○二二七 ○一之一號函。 二 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五點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資訊顧問 服務,應與證券投資人訂立有書面委任契約,並交付投資人須知及其 相關附件」,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從事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服務,須 與證券投資人訂定書面委任契約為前提。又依「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 託資金業務應客戶要求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銀 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為股票或債券者,應製作客戶須知,…… 」。是以,○○銀行○○分行辦理該項業務亦應依上開規定製作客戶 須知並交付其客戶,此乃辦理該項業務之法定義務,故不得直接將○ ○投顧製作之投資人須知交付予該銀行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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