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公告事項:一 檢附修正後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乙份。 二 嗣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涉及大陸投資之事項,依 本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四九六號公告 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相關資料可至本會網站查閱 (網址:http://www.sfc.gov.tw)。
附 件: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壹 制定目的: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貳 法令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規 定辦理。 參 適用範圍: 一 發行公司擬直接或間接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 本要點所稱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包含下列投資方式: (一) 直接投資大陸公司。 (二) 經由第三地區匯款投資大陸公司。 (三)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四) 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五) 其他方式對大陸投資。 三 前項所稱「投資」,係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投審會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 之投資,應包含公司提供擔保或保證向國外貸款以對大陸地區投資, 以及公司或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對大陸地區所投資事業之一年期以上 貸款投資。 肆 本會對公開發行公司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募集 公司債之處理原則: 一 公開發行公司申報 (請) 現金增資或募集國內公司債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一) 本次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二) 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累計超過投審會規定之限額者。但 其資金用途係用於國內購置固定資產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 資者,不在此限。 二 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 得不核准其案件: (一) 本次募集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超過本 次募集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募集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海外轉 換公司債及海外股票者,且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 區投資金額未超過本次募集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並已於發行或轉 換辦法訂明持有人不得於海外有價證券發行後一年內請求兌回、轉 換或請求償還者,不在此限。 (二) 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累計超過投審會規定之限額者。但 其資金用途係用於國內購置固定資產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 資者,不在此限。 伍 資訊公開: 一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一)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 理公告,並檢附公告報紙及投審會核准函向本會申報;並將公告資 料抄送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 基金會。但股票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開發行公司,已將相關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者,不在此限。 (二)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指公司接獲投審會核准函之日。 二 應公告內容: (公告格式如附件) (一) 本次新增投資部分: 1 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及金額。 2 投審會核准日期及金額。 3 投資方式 (直接投資大陸公司,經由第三地區匯款投資大陸公司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透過轉投資第三 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或其他方式對大陸投資) 。 4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實收資本額、本次擬新增資本額、主要營 業項目及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損益狀況。 5 迄目前為止,對本次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 (二) 迄目前為止,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1 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含本次投資) 、占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實收資本額、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 2 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中實收資本額、總 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及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獲 利匯回金額。 三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如其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事宜,母公司亦應為公告、申報及抄送。 (二)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及抄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