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名稱修正為「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 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並修正其規定。 附「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
附 件: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配合政府鼓勵企業併購政策,協助上市上櫃公司進行併購,為避免企 業進行合併時,影響股東及投資人權益,並維持證券交易市場秩序, 嗣後上市上櫃公司進行合併,應確實按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 合併訊息公開前之保密義務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併購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合併訊 息公開前,不得將合併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 名義買賣與合併案相關之所有公司 (包括參與合併公司及其主要法人 股東) 之股票、轉換公司債 (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存託憑證、認 購 (售) 權證及其他具有權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四 合併資訊公開揭露之時點、方式及內容 (一) 合併案應俟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通過後即對外公開揭露。 (二) 關於合併資訊公開之內容,至少應包括合併之目的、合併後預計產 生之效益、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預定日程及參與合併公司之基 本資料。 (三) 合併案對外公開後,參與合併之公司若發生任何足以影響合併案之 重大事項時,應立即將該重大事項對外公開揭露。 (四) 參與合併之公司應將合併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 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隨同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 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案之參考。 五 換股比例之訂定及變更 (一) 參與合併之公司應於召開股東會前,委請獨立之專家 (如會計師、 律師及證券承銷商等) 就換股比例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 。 (二) 換股比例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合併意向書或合併契約中訂 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充分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得 變更之條件如下: 1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及無償配股。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重大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情事。 (三) 由於合併契約係屬雙務契約,故不應由參與合併公司任何一方單獨 更改換股比例。 六 其他 (一) 參與合併之公司,除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相關事項。 (二) 參與合併公司任何一方於合併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 進行合併,原合併案中參與合併公司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 (例如董事會決議、合併意向書或合併契約之簽訂等) 應由所有參 與合併之公司重行為之。 (三) 參與合併之公司宜於股市收盤後公開合併資訊,如在交易時間內宣 布合併相關重大訊息,公司應提前通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並依其規定辦理合併資訊公開作業事宜。 (四) 合併或分割契約除應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參與合併或分割公司 之權利義務外,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違約之處理。 2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 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3 參與合併或分割之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 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4 參與合併或分割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或變動時,除參與家數減 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 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所有已完成之法定程序應全部重行為之 。 5 合併或分割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及逾期未完成之處 理程序。 (五) 同意合併或分割之董事應注意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該合併 或分割案所作決議,均以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並已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違反前揭情事致公司受損時,應對公司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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