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就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第一○○一一六號函發 布健全股利政策之相關措施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第一○○一一六號函說 明二規定「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 股東權益,上市 (櫃) 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 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 列股東權益減項 (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 等) 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 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 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 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茲補充規定如下: (一) 上市 (櫃) 公司因合併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 (含該長期股權投資 嗣後分配所取得之無償配股) ,續後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跌價損失, 得就合併時所產生資本公積屬於源自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範圍內免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 (超過部分仍需提特別盈餘公積) ;惟非因合併所 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產生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仍應依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上市 (櫃) 公司處分因合併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或 以合併時所產生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撥充資本時,應按資本公積減 少比例重新計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 (二) 上市(櫃)公司因被投資公司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 (含該長期股 權投資嗣後分配所取得之無償配股) ,續後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跌價 損失,上市 (櫃) 公司按持股比例所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 價損失,亦得於其依持股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合併產生之資本公積 屬於源自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範圍內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被投資公 司處分因合併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或以合併時所產生資本公積 彌補虧損或撥充資本時,上市 (櫃) 公司應按照持股比例及被投資 公司資本公積減少比例重新計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上市 (櫃) 公司處分對被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時,上市 (櫃) 公司應重 新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並應在一致性基 礎下重新計算取得成本,且設帳控管,備供會計師查核,另應於財 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前揭事實及金額,以達充分揭露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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