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 款
主 旨:補充說明「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六款,請 查照轉知所屬各會員證券商。說 明:證券商於增設分支機構及新增業務種類時,應符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 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係指於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種類所投入金額試 算後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9 卷 6 期 10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