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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10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20、38 條 (089.10.05)
  • 要  旨:
    說明「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
    款

    主    旨:補充說明「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六款,請  查照轉知所屬各會員證券商。
    說    明:證券商於增設分支機構及新增業務種類時,應符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
              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係指於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種類所投入金額試
              算後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9 卷 6 期 10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