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因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或因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需要, 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
主 旨:證券商因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或因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需要, 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其持有額度以一百萬美元或 等值外幣為限,並應注意不得有影響新台幣匯率穩定之行為,請 查照轉 知。說 明: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2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