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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0056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 (089.07.19)
  • 要  旨:
    證券商得依「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作業要點」之規定
    ,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

    主    旨:證券商得依  貴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作業要點
              」之規定,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本部九十年十月五日 (九○) 台財證 (二)
              字第○○五五七四號公告暨  貴中心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八九) 證櫃交
              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