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依「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作業要點」之規定 ,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
主 旨:證券商得依 貴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作業要點 」之規定,經營新台幣利率交換業務,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本部九十年十月五日 (九○) 台財證 (二) 字第○○五五七四號公告暨 貴中心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八九) 證櫃交 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函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