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股份收購、公司合併 (含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兼復美商高○○洲證券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九○│○○三○號函。 二 本會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 (85) 台財證 (二) 第五八九○一號 ,函示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收購或合併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得收取相關費用。 三 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收購之相關規劃作業,應注意本會「公開收購公開 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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