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二)字第 1033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 (089.07.19)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1 條 (090.01.19)
  • 要  旨:
    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股份收購、公司合併 (含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

    主    旨:證券承銷商得辦理公司股份收購、公司合併 (含股權收購、資產收購) 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兼復美商高○○洲證券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九○│○○三○號函。
              二  本會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 (85) 台財證 (二) 第五八九○一號
                  ,函示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收購或合併事
                  務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得收取相關費用。
              三  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收購之相關規劃作業,應注意本會「公開收購公開
                  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