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90)台財證(八)字第 004011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8 月 22 日 |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9.11.29) |
要 旨: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發行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
華僑和外國人以原股東身分參與認購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
股或特別股,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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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發行之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 華僑和外國人以原股東身分參與認購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 股或特別股,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 理。 二 前開外資以原股東身分於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特別 股時參與認購,如該等股票屬法令訂有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外資認 購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上限規定。 三 前開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普通股,如經本會核定為限制上 市 (櫃) 者,於認購期間結束後,外資僅可出售認購之股份,且對象 不得為其他僑外資。該類股票如屬法令訂有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其 股務代理機構並應即時將外資出售之資料彙報台灣證券交易所。 四 前開上市 (櫃)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特別股,如嗣後依台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 申請並經本會核准上市或上櫃買賣時,應與普通股分開列計控管。如 未能獲准或不擬上市或上櫃買賣時,於認購期間結束後,外資亦僅可 出售認購之股份,且對象不得為其他僑外資。 五 本會八十九年元月二十七日 (八九) 台財證 (八) 第○○三○三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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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74 期 2573-2574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 月 27 日
(89)台財證(八)字第 00303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7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14846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