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初次、再次) 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
主 旨: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初次、再次) 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 (中 英文對照格式) 各乙份,嗣後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請依所附表件併其他相 關申請書提出申請,請 查照。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