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八)字第 0054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89.11.29)
  • 要  旨:
    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初次、再次) 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

    主    旨: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初次、再次) 申請投資有價證券申請書」 (中
              英文對照格式) 各乙份,嗣後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請依所附表件併其他相
              關申請書提出申請,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