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簡化審查程序,爰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 之書件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許可時,應檢具左列書件: (一) 載明申請投資總額度及實際增加額度之申請書。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增加投資額度信函 (英文版) 。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審查表。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再次申請投資時,如 (一) 投資身分未有重複; (二) 投資額度未有提供予其簽約客戶、所管理之基金、持股百分之 百子公司以外之其他投資人;及 (三) 投資資金未有來自大陸地區及 國內地區,首次申請所檢附相關聲明書仍有其效力,得免再為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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