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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八)字第 0061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89.11.29)
  • 要  旨:
    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之書件
    

    主    旨:為簡化審查程序,爰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檢附
              之書件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再次申請投資國內證券許可時,應檢具左列書件:
               (一) 載明申請投資總額度及實際增加額度之申請書。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增加投資額度信函 (英文版) 。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國內證券審查表。
              三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於再次申請投資時,如 (一) 投資身分未有重複;
                   (二) 投資額度未有提供予其簽約客戶、所管理之基金、持股百分之
                  百子公司以外之其他投資人;及 (三) 投資資金未有來自大陸地區及
                  國內地區,首次申請所檢附相關聲明書仍有其效力,得免再為檢送。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
      台財證八字第 092000284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