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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三)字第 0057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89.07.19)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9 條 (090.06.26)
  • 要  旨:
    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買回本公司股份
    之規定

    主    旨: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買回本公司股份
              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買回本
                  公司股份,應經由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自動交易系統或櫃檯買賣中心等
                  價自動成交系統為之,「興櫃股票」之交易係採議價方式,故無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得買回本公司股份之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82 期 33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