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特定人包括依同法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進行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人」,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律師九十年十月九日九○│三三三二號函。 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 分之十之股東 (以下簡稱「公司內部人」)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 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持股,該特定人包括依同法第 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進行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人」。 公司內部人轉讓持股予前述之「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成交之 有價證券辦理交割前向本會申報轉讓持股。 三 修正後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書 (格式二十二之二│二) ,請至本 會網站 (www.sfc.gov.tw) 上查閱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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