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依法應行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每月營運情形及公開財務 業務資訊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應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其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及每 月營運情形,得暫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 規定辦理。 三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其各項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除下列情形者外,均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一) 航運業得免公告並申報第一、三季財務報告。 (二) 股票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得免公告並申報第一 、三季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等資訊。 股票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為興櫃股票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 份背書保證金額及資金貸放餘額併同營運情形輸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之股市觀測站。 四 本會七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77) 臺財證 (一) 第○○一七五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