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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台財證(四)字第 0026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2 條 (089.05.15)
  • 要  旨: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因其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或參考價低於票面金額
    而暫停融券交易者,恢復交易
    

    主    旨:為因應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因其每股市場成
              交收盤價或參考價低於票面金額 (新臺幣十元) 而暫停融券交易者,自本
               (九十) 年七月十二日起,恢復該股票之融券交易,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
               券商辦理。
    說    明:一  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  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八九) 台財證 (四) 第○四六○四號函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89)台財證(四)字第 04604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185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