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及代辦公開發行公司股務應行注意事項」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停止適用
主 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以 (八九) 台財證 (三) 第○三 九一九號令發布施行,而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 (八七) 台財證 (三) 第○○六○四號函頒布施行之「自辦及代辦公開發行公司股務應行注意事 項」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停止適用。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 ○○○二二六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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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