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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0)台證上字第 0023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1 條 (089.07.19)
  • 要  旨:
    「自辦及代辦公開發行公司股務應行注意事項」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停止適用
    

    主    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以 (八九) 台財證 (三) 第○三
              九一九號令發布施行,而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以 (八七) 台財證 (三)
              第○○六○四號函頒布施行之「自辦及代辦公開發行公司股務應行注意事
              項」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停止適用。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九○) 台財證 (三) 第
              ○○○二二六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