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第八條條文如附件,並即日起實 施。 依 據: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日 (90) 臺財證 (二) 第 一○二六一七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本公司自八十九年度起採行對證券商總公司例行查核簡化方案後,對證券 商總公司之例行查核週期,將視證券商之經營狀況酌予調整,爰修正對證 券商之受查期間,其文字修正為:「受查期間係指證券商前次例行查核日 起至本次查核日前一日止。若證券商前一年度未受查,則以本次例行查核 日前一日往前推一年為受查期間」。
(法源資訊編: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0) 台證稽字第 002482-1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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