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0)台證稽字第 00248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23 條 (089.08.25)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 第 8 條 (090.02.09)
  • 要  旨:
    公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第八條條文如附件,並即日起實
              施。
    依    據: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日 (90) 臺財證 (二) 第
              一○二六一七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本公司自八十九年度起採行對證券商總公司例行查核簡化方案後,對證券
              商總公司之例行查核週期,將視證券商之經營狀況酌予調整,爰修正對證
              券商之受查期間,其文字修正為:「受查期間係指證券商前次例行查核日
              起至本次查核日前一日止。若證券商前一年度未受查,則以本次例行查核
              日前一日往前推一年為受查期間」。

     (法源資訊編: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證券商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0) 台證稽字第 002482-1 號公告)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