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依本規定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 項得免登載於報紙,請 查照。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 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 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及「上市上櫃公 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股 票公開發行公司於本會擬議中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 」實施前,將前揭規定應公告內容依下列方式揭露於網站後,得免除 報紙公告,相關事項除「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規定之公告資料免申報外,並應就網站資訊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 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 (一)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將應公告事項之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 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以下簡稱股市觀測站) 。 (二) 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將應公告事 項完整資訊揭露於公司網站,且符合下列條件: 1 於公司網站首頁應以顯著字體標明前揭公告資料之點選查詢處, 以方便投資人查詢相關資訊。 2 公告內容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本次公告之資訊內容及其更新與 安全防護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3 於網站公告及歷次更正之資訊應予保存並持續揭露於公司網站。 4 對輸入公司網站之資訊已建立相關安全防護之內部控制,避免未 經授權而公告或更改前揭事項。 二 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制度實 施後,應將前揭公告事項輸入本會指定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 系統,始得免除報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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