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自 即日起廢止
主 旨:本會所訂「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要點」,自即日起廢止。說 明:本會所訂「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要點」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嗣後證券承銷商承辦外國發行人在國 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九十一年一 月十六日 (九一) 中證商電字第九一○○一○八號函所公告之「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辦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