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因股份轉換而為金融控股公司全部持股之子公司 後,是否無須編製議事手冊及年報乙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事務所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安建 (九一) 總字第○○○二A號 函。 二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已 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其子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 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準此,該金融機構既無需召開股東會 ,則無「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證券交易法第 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編製議事手冊及年報之適用問題;惟該金融機 構是否仍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等其他金融法令規定編製前揭資料,係 屬財政部金融局職掌,請逕洽該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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