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八九) 台財證 (一) 字第○五○四四 號函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請 查照轉知。 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 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八九) 台財證 (六) 第六九九五○號函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其會計處理,自 九十一年度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公報辦理。故上市、上櫃公司九十一年度以後財務報表列示之股東 權益減項,屬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庫藏股票成本部分,比照首揭 函令規定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 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盈餘分派侵蝕資本,損及股 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仍應就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 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分派。嗣後評價如有回升之部分,上市、上櫃公司得就該部分金 額依持股比率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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