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 服務公司,其投資金額及規範,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 券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及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暨台証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台証承發字第○○六一號函辦理。 二 資產管理服務公司 (Asset Management Service Company) 之業務範 圍如下: (一) 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二) 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建議,並協助其進行專 案評估。 (三) 提供企業營運重整及組織再造之建議。 (四) 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五)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管理服務。 三 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 資產管理服務公司,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轉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司以一家為限,轉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 商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 低者之百分之五。 (二) 投資金額與本會已核可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及相關事業併計,不得 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且其中具有股權性質之投資,其投 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 (三) 最近期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於加計本次轉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 司之金額試算後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四) 轉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司應以原始認股 (含設立認股及以原股東身 分之現金增資認股) 之方式為之。 四 證券商擬轉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報經 貴公司 查核有無異常情事,並轉報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嗣後增加投資時 亦同: (一) 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轉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司之議事錄。 (二)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最近期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於加計本次擬投資金額後之資本適 足比率試算資料。 (四) 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評估、資金來源、資金回收 計畫及風險管理方式等項目。 (五) 擬轉投資資產管理服務公司之財務、業務資料:含資產管理服務公 司簡介、公司組織、營業項目、經營方向、主要經理人之履歷、資 本及股份、股權結構、會計處理方法、原始投資金額、投資損益、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最近一個月自行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表、再轉投資事業之名稱及持股情形。 (上開資料,如係因設立認 股之情形而無法出具者,得免檢附。) (六)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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