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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二)字第 0025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1.03.11)
  • 要  旨:
    修正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規範

    主    旨: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規範,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知所屬
              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應計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
                  四款有關經本會核可購買有價證券及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等相關
                  事業之投資總金額中,並受同條第四款有關投資總金額之限制。
              三  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台財證 (二) 第○四九六五號函說明二、
                   (三) ,有關證券商投資創投事業其對外轉投資總額之限額規定乙節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其餘部分仍予維持。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9 年 11 月 17 日
      (89)台財證(二)字第 04965  號函,說明二、(三),有關證券商
      投資創投事業其對外轉投資總額之限額規定乙節,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其餘部分仍予維持。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 號令,自即日廢止。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