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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二)字第 0026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5 條 (091.02.06)
  • 要  旨:
    證券承銷商辦理說明所列業務得收取相關費用
    

    主    旨: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說明二所列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二  證券承銷商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 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二) 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建議,並協助其進行專
                    案評估。
               (三) 提供企業營運重整及組織再造之建議。
               (四) 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6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400006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