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辦理說明所列業務得收取相關費用
主 旨: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說明二所列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會員。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二 證券承銷商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 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二) 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建議,並協助其進行專 案評估。 (三) 提供企業營運重整及組織再造之建議。 (四) 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2 月 16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4000063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