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 備之提列基礎
主 旨: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 備,其提列基礎為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 (售) 權證」利益 額超過損失額部分,並採總額法計提。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說 明: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台證 (九一) 稽字第三○○○二六~一號 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7 月 4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20382887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