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以無實體公債充當營業保證金,應依說明二辦理,並請 轉知所屬 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以無實體公債充當營業保證金之作業方式,除應依「中央登錄 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需以「某某銀行保管證券商營業保證 金專戶」名義,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專門用以保管證券商以無 實體公債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並需就個別證券商分別設 立明細帳戶,以嚴格區分各證券商所繳存之無實體公債。 (二) 證券商及保管銀行於提取、動用或移轉該營業保證金前,均應先報 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該營業保證金如依法被扣押、假扣押時, 證券商及保管銀行亦應於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三) 該無實體公債還本時,為保障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之足額,證券商應 再繳存無實體公債或其他得充為營業保證金之標的物以補足差額, 否則該本金仍須充當營業保證金,由保管銀行繼續保管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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