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
主 旨: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 其持有外幣之總額度以不超過該公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並應注意 不得有影響新台幣匯率穩定之行為,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辦理,兼復 貴公會九十一年四 月一日 (九一) 中證商業字第九一○○五八九號函。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2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