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三)字第 0012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28-2 條 (091.02.06)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42021 號
  • 要  旨:
    釋示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不得以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全文內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
              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
              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
              用而買回本公司股份,其所稱「發行」,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係指發行
              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故私募
              前揭有價證券者,不得以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0 期 162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4202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