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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三)字第 108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91.02.06)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3102 號
  • 要  旨:
    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
    東權利
    

    全文內容:一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交叉持股係採嚴格禁止之原則
                  ,故原上市、上櫃之金融機構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已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買回公司股
                  份者,徵諸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公司買回股份之目的,並
                  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之精神,乃給予該等股份轉換為金融
                  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最長三年之調整期,逾期未轉讓者,視為
                  金融控股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註銷。
              二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因前揭情形而持有之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仍屬
                  子公司之庫藏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對庫藏股之相關
                  規定;據此,該股份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7 期 241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20383102 號令,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