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員工認股權憑證依規定不得轉讓,且未開放上市買賣,故公司內部人 取得公司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非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 適用範圍。惟該內部人如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公司股票或股款繳納 憑證,則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應 有歸入權之適用。至於以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之股款繳納憑證換取股 票,則非該條文所定『取得』範圍。 二 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承銷認購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 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轉換權或認股權取得股票、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及以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 換取股票,均非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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