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 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 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 、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取得公司股票,尚非前 揭法條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然公司內部人另有 買進與賣出 (或賣出與買進) 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 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公司盈餘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 、 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所取得之股票,主張豁免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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