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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三)字第 1776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91.02.06)
  • 相關函釋:
  • 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924 號
  • 要  旨:
    釋示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
    債之轉換權取得公司股票如何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全文內容: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
              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
              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
              、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取得公司股票,尚非前
              揭法條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然公司內部人另有
              買進與賣出 (或賣出與買進) 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
              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公司盈餘轉增資 (含員工紅利) 、
              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所取得之股票,主張豁免
              適用。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40 卷 2000 期 162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924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