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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四)字第 001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8 條 (091.02.06)
  • 要  旨:
    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採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
              八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不印製實
              體,而採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擬採用帳簿劃撥方式,
              可與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洽商辦理;並請  貴公會研提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範本應配合增修之相關條文供業者參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說    明:依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八九) 證保
              企第二一九五八號函、貴公會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九○) 中信顧字第○一
              一二三號函及同年八月廿七日 (九○) 中信顧字第○八一六七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