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 主管機關修正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規範,檢送本公司 修正後「綜合證券商申請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案件檢查表」如附 件,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九一) 台 財證 (二) 字第○○二五四七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應計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 四款有關經主管機關核可購買有價證券及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等 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金額中,並受同條第四款有關投資總金額之限制。 三 本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證 (八九) 交字第○三四○○一號 函說明二、 (三) ,有關證券商投資創投事業其對外轉投資總額之限 制規定乙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其餘部分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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