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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91)台證交字第 2006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91.03.11)
  • 要  旨:
    檢送「綜合證券商申請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案件檢查表」

    主    旨:為配合  主管機關修正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規範,檢送本公司
              修正後「綜合證券商申請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案件檢查表」如附
              件,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九一) 台
                  財證 (二) 字第○○二五四七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總金額,應計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
                  四款有關經主管機關核可購買有價證券及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等
                  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金額中,並受同條第四款有關投資總金額之限制。
              三  本公司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證 (八九) 交字第○三四○○一號
                  函說明二、 (三) ,有關證券商投資創投事業其對外轉投資總額之限
                  制規定乙節,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其餘部分仍予維持。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