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關公司內部人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 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用相關解釋令, 請轉知 貴公司內部人注意,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三字 第○92○○○○717號令辦理。 二 上市 (櫃)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 之股東買賣以所屬公司股票為基礎證券之認售權證,而有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之適用者,其買進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賣出相 當之地位」,應與買進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券之具 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其賣出認售權證之交易,係屬「與 買進相當之地位」,應與賣出所屬公司股票或其他以該股票為基礎證 券之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交易相配,並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計算所獲利益。 三 有關前揭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新發布之令,請 貴公司於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www.sfc.gov.tw/) 查閱及 下載,並請轉知 貴公司內部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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