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2)證櫃交字第 072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28-2、157、157-1 條 (091.06.12)
  • 要  旨:
    證券交易法所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經證期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
    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令發布修正

    主 旨: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
    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所定經理人之適用範圍,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
    令發布修正,請 查照並轉知 貴公司之經理人遵照辦理。
    說 明:一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
    ○九二○○○一三○三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證券市場之公平與公正,以及強化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經理人
    之管理,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針對經理人之適用範圍重新函
    釋。原經理人之適用範圍係屬概括性規定,亦即所謂經理人乃「應依
    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規定辦理,包括已向經濟部辦理經理人登記,或
    依章程設置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即為公司簽名權利之經理人。」現為使
    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申報經理人之相關資料時能有更明確之規範,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爰修正經理人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 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 財務部門主管。
    (五) 會計部門主管。
    (六)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三 此次修正函令新增兩種身分別,即財務部門主管 (代碼為Q開頭) 及
    會計部門主管 (代碼為R開頭) 。公司申報資料時,應至少申報一位
    前項 (一) 至 (五) 各層級之經理人資料,公司未輸入該等經理人資
    料者,須說明理由,始完成申報。
    四 有關前述經理人適用範圍之定義自即日起開始適用,請 貴公司依新
    規定辦理並轉知各經理人代為宣導,有關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經理人
    資料申報自四月份 (申報三月份資料) 起適用。另關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之內部人股權事前網路申報系統新增財務部門主管及會計部門
    主管部分,將於九十二年五月份正式上線。
    五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八○) 台財證 (
    三) 第一九三三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 前揭修正函令,請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 (www.sfc.go
    v.tw) 查閱。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7  月 27 日
      (80)台財證(三)字第 1933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