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2)證櫃交字第 101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2-2、25 條 (091.06.12)
  • 要  旨:
    修正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申報書
    格式,修改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內部人事前申報作業」及「內部人事後申
    報作業」等系並分別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五月一日正式上線

    主 旨:為配合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修正公司內部
    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申報書格式,修改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內部人事前申報作業」及「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等系
    統,上開修正後之系統預計分別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五月一日正式
    上線,茲檢附「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系統申報檔案異動規格資料,俾供
    參考,請 查照。
    說 明:一 證期會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台財證三字第○92○○○○96
    9號令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依信託關係移轉或取得該公開發行公
    司股份之股權申報辦理方式,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配合修正公
    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之申報
    書格式在案。
    二 本中心修正後之「內部人事前申報作業」系統預計於四月二十九日正
    式上線,其相關申報畫面均配合前開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之二規定申報書格式予以修改,屆時請 貴公司確實依據內部人提供
    之申報書辦理事前申報作業。
    三 有關修正後之「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系統,新增「截至上月底保留
    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本月增加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本月減少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截止本月底保留運用決定權
    信託股數」等四項申報欄位,內部人同時兼任多種身分時,上述欄位
    每種身分均需重複申報。請 貴公司於五月一日系統上線後重新下載
    申報格式,並參考所附之申報檔案異動規格資料辦理申報作業。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