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特定人條件
主 旨:函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 所稱之特定人條件,請 查照並轉知 貴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 股東暨其關係人遵照辦理。說 明:一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0 920002708號令辦理。 二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 列條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 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 予國庫或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基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