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修正 條文對照表及增訂「櫃檯買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 (如附件) ,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 0920135122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本次公告增修正條文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 增訂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與客戶簽訂推介契約,並訂定 推介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二 刪除證券商應訂定推介計畫,以簡化證券商推介作業。 三 增列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及管理股票為禁止推介有價證券,以減 少推介糾紛發生之可能性。 四 增列最近一年曾以推介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發行認購 (售) 權證為推介 時之揭露項目。 五 證券經紀商得選擇不設置專責研究部門,以節省成本。增列證券商得 自行或委外方式以自己名義出具研究報告,並要求於研究報告揭露相 關利益衝突事項。並明訂研究報告撰寫或複核者之資格,避免產生業 務員得撰寫之疑慮,另排除自海外關係企業取得研究報告部分之適用 ,以符實務運作。 六 增加推介時應留存紀錄,並增訂放置處所及推介紀錄之保存原則。 七 減化推介管理辦法之實施及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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