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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2)證櫃債字第 048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9.11.29)
  • 要  旨:
    華僑及外國人從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限額

    公告事項:轉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國
              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從事本中心「櫃檯買賣證券商從事轉
              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交易作業要點」規範之轉換公司債所衍生之選擇權交易
              ,惟所從事選擇權契約所需權利金,與其投資貨幣市場工具等之總額,併
              計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餘額之百分之三十,請查照。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八字第○九二
              ○○○○七八一號令。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