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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92)證櫃債字第 222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9 條 (086.06.10)
  • 要  旨:
    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結構型商品之選擇權標的股票時,
    得排除自營部門不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

    主    旨:轉知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時,如因其所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標的股票亦為該結構型商品之選擇權標的股票時,得排除自營部門不
              得另外自行買進賣出同一標的股票之限制,請  查照。
    依    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
              ○一三四○六五號函。
    說    明:證券商因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需要而持有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標的
              股票之數額限制,仍應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二
              日 (八六) 台財證 (二) 第○三二九四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