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如附件 1 ) 、「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 (如附件 2) 及「證券商 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如附件 3) ,自本 (9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8 月 16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40122572 號函准予備查。 二、公開申購配售作業改採預扣價款,以受理申購開始日自本 (94) 年 12 月 1 日 (含) 起之承銷案件適用。 三、為提醒投資人,自本 (94) 年 12 月 1 日 (含) 起二個月內,採用 新制預扣價款案件,請承銷商於承銷公告表頭部分加註「本案係採預 扣價款,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正 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承銷商會員、本公會所屬各證券經紀商會員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
附件 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修正條文 第 5-1 條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日報連續登載二天承銷公告 ,並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 要點規定為之。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證券承銷商網站登載公開說 明書,及應配合投資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第 33 條 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部分非全數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時,應於 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開始寄發得標通知書及繳款書 ( 格式如附件三) 。 二、第四天:未得標及不合格標人退款日 (退回第十二條第二 項投標保證金) 。 三、後續交付公開說明書及相關繳款事宜,應併同公開申購配 售辦理。 前項第三款相關繳款事宜,依承銷商指定方式為之,其繳款截 止日應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 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致。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 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一項第三款得標人繳款應扣除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投標保 證金後為之,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 投標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第 42 條 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依前條辦理之承銷案件除外) 對 外公開銷售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案件,應於向本公會 申報承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圈購配售公告 (公開申購承銷公告應併同辦 理) ,開始寄發認購通知書、公開說明書及繳款書 (格式 如附件四) 或應募書暨繳款書 (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五之 一、附件五之二、附件五之三) 或台灣存託憑證繳款書 ( 格式如附件六) 。 二、繳款期間:繳款截止日應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公開 申購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 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一致。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 一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證券承銷商於圈購人承諾認購並成立交易後至第一項第二款繳 款期間前,得要求認購人繳交其認購數量應繳金額之全部或部 分價金為圈購保證金;第一項第二款認購人之繳款應扣除圈購 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 該圈購保證金得沒入之。 前項證券承銷商於接受認購人繳交圈購保證金時,應依第十二 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53 條 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承銷,應於向本公會申報承銷契約後,並 依下列期限辦理有關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暨申購開始日。 二、第四天:申購截止日,暨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 三、第五天: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 繳日,暨經紀商之往來銀行辦理申購人申購處理費、認購 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 四、第六天:公開抽籤日。由證交所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 做成中籤資料回報各收件經紀商,並彙報主辦承銷商,以 供申購人查閱。 五、第七天: 申購處理費、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費解交日。 經紀商辦理無息退回未中籤人之預扣認購價款及郵寄工本 費,未中籤人之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承銷商應將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 (或應募書) 以限時 掛號寄發各中籤人。 申購人應於申購期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至經紀商營 業處所填送或以電話委託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 (格式如 附件七) ,或於申購期間內至截止日下午二時止以網際網 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 申購期間每日經紀商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申購資料備置於 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詢,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日期,遇星 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後續日期 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標準,由本公會另訂之。惟因中籤通 知書送達等問題對於中籤人所受損害部分,證券商應對該 部分負賠償責任,但非屬證券商作業疏失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有關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之處理程序,由 本公會另訂之。 申購數量如未超過銷售數量,所有合格之申購人均視為中 籤人,免辦理公開抽籤。 申購人經向經紀商委託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 改。 第 55 條 主辦承銷商應負責承銷公告之辦理,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 承銷公告及申購委託書免費供投資人索取,其承銷公告應由主 辦承銷商提供之;投資人得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 購委託書辦理申購。 第 56 條 申購人就每一種有價證券之公開申購僅能選擇一家經紀商辦理 申購,不得重複申購,且每一申購人限申購一銷售單位。每件 處理費新台幣二十元,處理費由接受申購之經紀商通知往來銀 行依第五十三條所訂日期,自申購人銀行帳戶扣繳。 第 58 條 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 者應予剔除: 一、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 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二、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 簽訂委託契約者。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四、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五、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 者不在此限。 六、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 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 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 第 59 條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申購後,應將申購委託書資料逐日以整批檔 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系統。證交所應 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認購價款、 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 已扣繳處理費不予退還。 證交所應將前項合格申購人及不合格申購人清冊於公開抽籤日 ,分別備置於本公會、證交所、主辦承銷商及經紀商 (限所受 託部分) 營業處所供查閱。 第一項所述重複申購者,由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 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第 62 條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或上櫃、已上市或上櫃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及以發行公司債或台灣存託憑證方式辦理 公開申購承銷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 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 列期限辦理上市或上櫃作業: 一、第八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九天: 承銷商餘額包銷。 發行人以價款繳納憑證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 或上櫃。 三、第十天: 完成股東 (或債權人) 名冊整理。 發行人將價款繳納憑證送交集保公司。 四、第十一天:有價證券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二天: 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 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63 條 以已發行股票辦理初次上市或初次上櫃之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 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 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券商等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期限辦理上市 或上櫃作業: 一、第八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九天: 承銷商餘額包銷。 申請上市 (櫃) 公司向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請掛牌上市或 上櫃。 三、第十天: 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申請上市 (櫃) 公司將股票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一天: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公告。 五、第十二天: 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 股票上市或上櫃。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 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64 條 依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證 券商等相關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八天:洽特定人認購。 二、第九天:承銷商餘額包銷。 三、第十天:有價證券持有人將承銷有價證券送存集保公司。 四、第十一天:集保公司劃撥有價證券至認購人集保帳戶;認 購人得就所認購承銷有價證券進行交易。 前項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 天,其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第 65 條 未上市 (櫃) 現金增資之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於依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完成認購人申購、預扣價款及中籤通知等事宜後, 證券承銷商應於第八天辦理洽特定人認購或於第九天承銷商餘 額包銷,主辦承銷商並應於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製作完竣後,會 同發行公司將有價證券送交集保公司轉撥入認購人集保帳戶, 或得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發放。 附件 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修 正條文 貳、接受申購作業程序: 一、開設專戶: (一) 證券經紀商為辦理接受客戶委託申購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其往來銀 行開設『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該往來銀行以經財政部核可 辦理有價證券交易款項收付之金融機構為限。 (二) 經紀商依前項規定開設之『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除作為受 託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價款之收付或撥轉 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三) 經紀商如委託二家以上金融機構辦理收付客戶款項,限以其中一家 金融機構開設對證交所或櫃檯中心﹃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 辦理受託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之 撥轉;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得作為過渡性質,於依本處理程序貳 之一、一辦理扣繳客戶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認購價 款之當日應將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不得留有餘額。 二、接單: (一) 經紀商應於承銷公告所訂申購期間之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 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接受已開戶客戶電話或當面委託申購 (電話委 託者由經紀商代填申購委託書) ,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下午二時前 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申購委託書。惟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 購期間內當日下午二時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填送者,視為次一營業日 之申購委託。上述所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係指高級業務員、業務員 。 (二) 經紀商如採網際網路受託申購,得免製作或代填申購委託書,惟應 由登記合格業務人員於檢查委託內容無誤後,依序列印有價證券申 購委託紀錄,該紀錄應含申購人姓名或交易帳號、申購有價證券名 稱、申購數量、申購金額、申購日期及時間,並由登記合格業務人 員簽章。該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應與採其他方式申購之申 購委託書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一致。 三、確認申購人申購資料: 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 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 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 四、每日製作申購資料:依申購委託書內容,經紀商每日剔除不具『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所訂資格或屬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訂各 款之不合格件後,於下午七時前,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 入證交所電腦系統。 五、申購資料回報與查閱 (詢) 服務:就經紀商每日輸入之申購資料,證 交所應於當日回報收件經紀商。另經紀商於核對證交所回報資料後, 應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備置於營業廳,以供 投資人查閱 (詢) ,或提供語音查詢、或電腦查詢。 貳之一、扣繳價款作業程序: 一、 彙總扣繳價款:經紀商於申購截止日下午二時後至銀行下 班前,編製銀行代收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 寄工本費明細資料,交付往來銀行辦理扣繳價款,自申購 人銀行帳戶轉撥至經紀商『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之 手續。 二、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之處理暨相關扣繳資料之彙報經紀商總 公司: (一) 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經紀商接獲 往來銀行有關申購人存款不足扣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 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通知時,應將存款不足資料 以整批檔案傳輸方式或終端機鍵入方式輸入證交所電腦 連線系統。另經紀商應將實際扣繳之全額申購處理費或 得於扣除應收取部分後之處理費淨額與實際扣繳之認購 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轉匯入總公司『申購有價證 券代收代付專戶』,並將其扣繳資料彙報總公司。 (二) 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通 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市場之交割價款時,除非投資人有特 別提出書面聲明外,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 參、公開抽籤作業程序: 一、篩選合格件:就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處理費、認購價款、中籤 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者,證交所應予剔除,並應於 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且應於 公開抽籤日將合格件及不合格件清冊分別備置於該公司、本公會、主 辦承銷商及收件經紀商 (限所受託部分) 營業處所,俾供申購人查閱 ,證交所另於洽集保公司後應將包括重複件之姓名、通訊地址等資料 彙報主辦承銷商,承銷商憑此嗣後辦理重複件通知申購人事宜。 二、辦理公開抽籤:證交所應於申購截止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邀集相 關單位共同監督,完成合格件之電腦抽籤,並編製承銷日報表等;另 於洽集保公司後,應將包括中籤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交 易帳號、中籤人原投件經紀商名稱 (向分公司投件者含分公司名稱) 、營業處所地址及傳真號碼等中籤資料送承銷商寄發郵寄中籤通知書 及公開說明書予中籤人之作業。另中籤資料亦應送至集保公司及經紀 商。 三、中籤人語音查詢服務: 集保公司於公開抽籤作業完成後次一營業日起至預定有價證券掛牌前 一營業日止,提供中籤人語音查詢服務。另經紀商亦可於同時期透過 集保公司或證交所電腦連線系統,查詢客戶中籤資料。 肆、退款及解交作業程序: 一、未中籤之申購人及不合格件之退款: 經紀商總公司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之銀行營業時間內,將未中 籤人之預扣款項退回經紀商『申購有價證券代收付專戶』,由經紀商 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中籤之申購人之中籤通知郵寄 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申購理費不予 退回。另已中籤之申購人,如發現有不具本辦法第五十四條資格者或 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視為不合格件,應辦理已扣繳認 購價款之退款事宜。 二、價款解交: 經紀商總公司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指示往來銀 行將已扣除經紀商應收取部分後之處理費淨額、已中籤之申購人實際 扣繳之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彙總匯入證交所 (上市或未上 市 (櫃) 有價證券) 或櫃檯中心 (上櫃有價證券) 『申購有價證券代 收付專戶』。 三、申購處理費解交相關單位:證交所或櫃檯中心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二營 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申購處理費扣除其應收取部分後,分別匯入 各主協辦承銷商及集保公司等相關單位指定之銀行帳戶。其中主協辦 承銷商各應收取之申購處理費,依承銷團協定內容分配之。 四、中籤繳款名冊管理: 證交所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編製中籤已繳款之申購人名冊資料 送交集保公司,憑以辦理配發證券劃撥相關作業;及送交承銷商,憑 以依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分配承銷團辦理洽特定人或承銷商自行認 購作業;如為上櫃有價證券,並另送櫃檯中心,俾其核對價款。 五、價款匯予承銷商: 證交所 (上市或未上市 (櫃) 有價證券) 或櫃檯中心 (上櫃有價證券 ) 驗證無誤後,應於公開抽籤日次二營業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將價款 匯入承銷商指定之『代收價款專戶』。 陸、前述貳之一或肆程序有關申購期間、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 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當證券交易市 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其後續作業一律 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附件 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 要點」修正條文 第 3 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其承銷公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 行認購數量及競價拍賣或詢價圈購或公開申購配售或洽商 銷售數量。 二、承銷價格。 三、初次上市 (櫃) 承銷案件,掛牌後首五交易日因無漲跌限 制,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市 (櫃) 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 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 五、申購 (認購) 數量限制。 六、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方式,並載明於配售後寄 發公開說明書。 七、通知及 (扣) 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八、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九、承銷價格決定方式說明。 十、會計師對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十一、律師法律意見要旨。 十二、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十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或本公 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 (如︰特別股持有人應注意事項、 承銷處理費不予退還等) 。 十四、提醒投資人於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十五、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全數洽商銷售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及 第十二款規定之內容。 非以現金增資辦理股票初次上市 (櫃) 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 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內容。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 證券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內容。金融債券 承銷案件,得免記載第一項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規定之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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